附加刑造句

“附加刑”的解释

附加刑[fù jiā xíng] 附加刑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用“附加刑”造句 第1组

1、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籍没法是元代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是指没收犯者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甚至包括犯者的妻孥和奴婢以充公。

3、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4、同种附加刑应该采取并科原则,异种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或者吸收原则。

5、复权制度是刑罚消灭制度的一部分,是一种消除附加刑和其他有罪判决后果的措施。

6、减轻处罚包括刑种和刑期的减轻,减轻处罚的对象应当涵括附加刑,但应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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