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死的诗词(89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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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鱼儿·问莲根有丝多少》 金朝·元好问
泰和中,大名民家小儿女,有以私情不如意赴水者,官为踪迹之,无见也。
其后踏藕者得二尸水中,衣服仍可验,其事乃白。
是岁此陂荷花开,无不并蒂者。
沁水梁国用,时为录事判官,为李用章内翰言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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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太尉逸事状》 唐·柳宗元
太尉始为泾州刺史时,汾阳王以副元帅居蒲。
王子晞为尚书,领行营节度使,寓军邠州,纵士卒无赖。
邠人偷嗜暴恶者,卒以货窜名军伍中,则肆志,吏不得问。
日群行丐取于市,不嗛,辄奋击折人手足,椎釜鬲瓮盎盈道上,袒臂徐去,至撞杀孕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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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十九日复上宰相书》 唐·韩愈
二月十六日,前乡贡进士韩愈,谨再拜言相公阁下:向上书及所著文后,待命凡十有九日,不得命。
恐惧不敢逃遁,不知所为,乃复敢自纳于不测之诛,以求毕其说,而请命于左右。
愈闻之:蹈水火者之求免于人也,不惟其父兄子弟之慈爱,然后呼而望之也。
将有介于其侧者,虽其所憎怨,苟不至乎欲其死者,则将大其声疾呼而望其仁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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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 唐·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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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元九书》 唐·白居易
月日,居易白。
微之足下:自足下谪江陵至于今,凡枉赠答诗仅百篇。
每诗来,或辱序,或辱书,冠于卷首,皆所以陈古今歌诗之义,且自叙为文因缘,与年月之远近也。
仆既受足下诗,又谕足下此意,常欲承答来旨,粗论歌诗大端,并自述为文之意,总为一书,致足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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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门宴拟谢皋羽》 明·林光宇
翳云埋空日色黄,一龙一蛇间相将。
指天有约公莫舞,后入者臣先者王。
此日鸿门判生死,战场咫尺华筵里。
汉王若失我为禽,宝玦无光玉剑起。
覆卮壮士怒酒醺,芒砀山北愁归云。
一双玉斗正飞屑,汉王间道驰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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